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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当年不享受年休假,误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那么,如果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者当年是否还可以享受年休假呢?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上述法条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 的;(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应适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因此,职工退休当年,仍然有权根据当年工作过的日历天数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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