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09年6月入职某机械加工公司担任操作员一职。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入职到2018年11月,该公司迟迟不与潘某缴纳社保。2018年11月,潘某申请解除与该机械加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加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8957.04元。
案列分析
本案例中的机械加工公司因小失大,本以为不为员工 缴纳社保,可以节省人工成本,可未曾想要却因此要 支出更多的经济补偿金。到头来,企业是人财两失, 鸡飞蛋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是越来越强,维护自 身利益的决心是越来越大,企业在自身管理上还是要 走合理合法之路,否则只会让自己陷入到更多的劳动 用工风险之中。建议企业用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找有资质的外包公司缴纳员工的社保,转移用工风险。深圳社保缴费低,员工享受的五险待遇高。比当地缴纳社保单位承担的费用每人每月节省5.6百元,而员工可以享受深圳退休待遇,医疗在当地住院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