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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每月领1500元社保补贴,后又投诉公司补缴,领的补贴要返还吗?
2012年8月28日,史龙泰入职北京蒙伊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史龙泰向公司提交《申请》,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
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
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
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年11月1日,史龙泰申请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向史龙泰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年12月26日,史龙泰到朝阳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史龙泰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
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史龙泰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缴社保,现公司补缴了社保,对公司已发的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史龙泰返回发放给其的社会保险补贴,史龙泰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另案中史龙泰虽对签字和捺印提出鉴定申请,但经鉴定,均系本人签字和部分捺印,故史龙泰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龙泰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公司已发放给史龙泰的社会保险补贴,史龙泰应予以返还。
综上,一审判决史龙泰返还公司33100元。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我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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