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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社保代理,社保代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按法定程序有效送达

   日期:2020-11-27     浏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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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系某矿业公司支护工。2012522日,夏某在井下抬轨道时滑倒并被轨道砸伤右手。经某市附属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右手第2指近节指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手第34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下肢股浅静脉远端、腘静脉、胫后静脉及腓静脉血栓形成。

    某市人社局于2016111日受理夏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情形,并做出认定工伤决定。某矿业公司不服认定决定,向自治区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截止申请行政复议之日从未收到过书面工伤认定决定书,某市人社局未能提供证明自己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面送达某矿业公司的有效证明材料,复议机关撤销了某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未向某矿业公司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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