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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摘要
刘某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策划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500元,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刘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0年7月5日,刘某以公司调岗降薪为由提出离职。2020年10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5000元。公司答辩称刘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时效规定,劳动者因主张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公司应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与刘某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续签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即2020年3月31日起算,刘某2020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定公司依法应向刘某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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