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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津贴有结余,要补给员工吗?
案例:苏州某单位女职工小刘前不久生小孩,单位里收到了生育津贴。在生育期间,单位发了小刘工资同时给予了相应的福利,但与取得的补贴有一笔差额。
现在小刘提出,要将这笔差额结算给她;但单位人事部负责人说,这笔钱是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既然单位已经发了应发的款项,这笔钱就不应该再发了。
对此,你怎么看?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因此,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大于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差额,不应结算给职工。因此,据此规定,小刘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盈余的生育津贴单位有权可以不发。当然,如果单位人性化一些,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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