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汕尾社保代理,社保代缴,汕尾职工社保代理,汕尾个体户社保代缴

   日期:2020-09-15     浏览:13    

关键词:汕尾社保代理,汕尾社保代缴,办理汕尾社保,汕尾职工社保代理,汕尾分公司社保代理,汕尾个体户社保代缴,汕尾办事处社保代理,代买汕尾社保,代办汕尾社保。

试用期内被解雇,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吗?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但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案情简介

2019121日,李某进入A公司从事淘宝店美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0000/月。20191218日,A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后多次请假,工作成果亦不能满足要求,且部门内其他员工对其认可度较低,这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李某则提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说明,仅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内工资水平进行口头约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自己每次请假都履行了请销假手续,是正当的,工作成果符合要求与否,公司并无明确标准。

仲裁处理中,公司未能就录用条件及告知情况进行举证。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A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案情分析

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但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导致劳动合同期限不明,该试用期不成立。公司因此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本案中,试用期成立,能否认定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答案也是否定的。第一,李某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无不当。第二,岗位录用条件应事先确定并由劳动者确认。A公司未能就录用条件及告知情况进行举证,故即使试用期约定有效,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然因没有事实依据而违法。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事务性管理、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33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33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代理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电话:020-38023598-8302  

地址:汕尾市区渔村中路21201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0相关评论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VIP套餐介绍  |  关于我们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