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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9-02     浏览:31    评论:0    
核心提示:  鄂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

  鄂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开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依托精准扶贫战略带动返乡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扶持生产和就业创业发展,到2019年,实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每户都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加快贫困地区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现代服务体系。加大金融组织对贫困村的支持力度,扩大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发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创业、妇女创业、残疾人创业等金融服务新产品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导返乡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围绕特色种养业及其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特色生态旅游业、“互联网+扶贫”等产业开展创业。利用互联网、电商公司的信息平台,出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的支持政策。

  (二)依托产业转移升级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各地充分利用现有的开发区、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等,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趋势和市场需求,充分挖掘、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等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大力实施楚商回乡创业工程,宣传家乡创业政策,推介投资项目,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积极引导鄂籍农民企业家抱团回归、返乡创业。

  (三)依托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为平台,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四)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积极发挥能人效应,引导当地种植、养殖、物流、加工等致富带头人、经纪人与返乡人员开展合作,帮助返乡人员与当地能人强强联合、兴业创业。

  (五)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等农村服务业,促进地方传统产业实现电子商务化,带动本地电子商务生态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返乡人员发挥熟悉输入地市场、输出地资源的双重优势,借力“互联网+”,拓宽省内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实现特色产品与外地市场有效对接。

  三、工作措施

  (六)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库,大力推行“湖北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建设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推动信息入户、服务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七)强化返乡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对符合相关政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依托涉农院校、“领头雁”等培训示范基地,组织实施湖北创业培育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育计划、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等创业培训工程,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见习、实习或工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定期对返乡企业进行创业辅导。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八)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要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公共信息发布、“种子、苗圃、孵化、加速、产业”一条龙扶持等各项服务。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及时将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建立在外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建立创业项目库,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企业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问题。在基层就业平台设置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九)强化返乡创业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十)推进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积极推进地区产业专业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促进龙头企业面向返乡创业企业开放共享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搭建基础、公用专业技术条件平台,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服务,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大学生在鄂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化推进大学生、民间技能传承人、妇女、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创新创业。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一)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二)税费优惠扶持。实施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对持《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加大基金统筹使用力度,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宽带乡村”示范工作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参与“绿满荆楚”行动。在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营造原料林、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兴办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参加省级林产品加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对返乡初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种养殖、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林下经济等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就业人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助。

  (十四)拓宽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实施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进一步推广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和动产权益抵(质)押贷等新兴抵(质)押担保业务,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农村资产纳入担保品范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给予全额的财政贴息。研究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范围。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

  (十五)支持创业园建设。以市、县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部门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度调整,保障合理用地空间。适度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按条件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入驻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等补贴,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产业转移、精准扶贫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媒体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湖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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