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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江西省某装饰公司在合肥市设立办事处,从事装饰业务,该办事处未进行工商登记,办事处雇佣朱某为装修水电工,但未为朱某办理工伤保险。2018年10月,朱某在去某装修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小腿骨折,肇事方负事故全责。出院后,朱某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装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朱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情分析
装饰公司认为,自己的注册地在江西省,合肥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朱某的工伤认定没有管辖权。
合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朱某在去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其次,虽然装饰公司的注册地在江西省,但其没有为朱某参加工伤保险,朱某的工伤认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综上,合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朱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合肥市劳动行政部门维持了朱某的工伤认定决定,驳回装饰公司的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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