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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4-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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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件工资制,能有加班工资吗?

【案情简介】马某于2004年4月进入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近年签订了一份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以不同产品实际单价为准。

工作多年后,马某认为自2012年6月25日起,公司除了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休息,平时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均有加班情况,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2014年6月25日马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工作日及双休日的加班工资。马某提供了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车间日记录表》作为证据,其中记录了包括马某在内的所有该车间人员每天工作起止时间、加工产品的名称、单价及数量。同时,马某还申请制作该表的车间班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两个:1、本案马某是否存在加班?2、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针对第一个焦点,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经约定,加班必须得到部门经理的批准并填写加班申请单,否则不视为加班。需加工的产品均存放于车间内,马某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因马某系计件工资制,其主观上想增加收入,并非公司安排加班,故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第二个焦点,公司提出计件工资制本身就是多劳多得,员工超时工作是为了完成更多的产量,从而获得更多的工资。这些多获得的工资就是超时工作的收入,因此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通过开庭审理,结合公司与劳动者当庭陈述的内容,仲裁庭对劳动者提供的《车间日记录表》、车间班长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认定如下事实:(1)公司统一安排包括马某在内的车间员工整体按班组进行加班;(2)马某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内从事计件工作时,由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日记录表》上分别记载了马某当日的工作时间及其全部计件产量;(3)该《车间日记录表》是双方对于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确认依据。因马某系标准工时制,公司未举证证明除计件工资外还另行支付过加班工资,故公司应向马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但是对于马某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支付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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