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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签协议不缴社保直接领现金,后反悔告公司!
徐某是兆邦陶瓷公司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签订《社会保险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徐某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后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都知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本案中,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会不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来看看法院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员工)以被上诉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则认为双方订立了《社会保险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已采取直补的方式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无权主张。
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均无权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诉人在入职时有选择签或不签《社会保险补充协议》的权利,其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上签字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受到被上诉人公司强势地位的影响,均是上诉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选择,其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经签字选择放弃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代理的服务对象
1、大型集团公司:此类企业分支机构多,员工工作地点分布在全国,需要一家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城市均有网点的社保代理机构。
2、跨国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快速发展,很多国际化的跨国企业纷纷登录中国,在中国设立亚洲大区本部,抢占中国市场,但对中国政府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需要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实现专业的属地化管理。
3、其他各类企业:诸如外企、民企、国企及事业单位等任何想将社保、公积金等劳动事务工作外包出去的企业。
我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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