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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保代理,社保代缴,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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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1-06 12:0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机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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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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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91月,吴某入职合肥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zui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11日至20191231日,扣除社会保险费后吴某的工资标准为1450/月。20191220日,公司人事部长在保安岗亭处与吴某谈话时,告知其合同快到期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吴某当天晚班后离开公司。20201月初吴某与公司领导协商未果后,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其自入职起的工资差额13200[1550-1450)元×12月×11年)]及经济补偿金17050元(1550/月×11月)。

案情分析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制造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终止吴某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庭支持了吴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zui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合肥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照合肥市zui低工资1550/月的标准,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17050元(1550/月×11月)。依据自20172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zui低工资规定》,吴某的实发工资低于合肥市zui低工资标准,故仲裁庭支持了吴某自20172月至201912月期间与合肥市zui低工资的差额部分。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事务性管理、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33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33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代理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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