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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林某是一家制药公司的职工,入职已三年。今年初,他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满、林某上班后不久,公司开始按照惯例,陆续安排职工休当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却没有安排林某休假。林某为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给予5天的年休假。但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代表公司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处理,理由是他已因工伤享受了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也就是他因工伤休假超过3个月,远远超过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为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林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于是,监察员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确如林某所说后,监察员告诉王经理,认为停工留薪期超过法定应休年休假天数便可以不安排休假的观点,是错误的。经过监察员释法,王经理明白了错误所在,承诺将妥善安排,让林某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二、解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工伤待遇的给付与职工的普惠式权利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对工伤职工而言,不能因工伤而丧失享受普惠式权利的机会。而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视作正常出勤。因此,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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