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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龚某,2008 年 11 月入职广州某公司任普遍员工。2009 年 7 月 5 日,龚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后续就没管这事了。
后龚某于 2010 年 3 月因病去世,其家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那么,你认为家属此要求是否合理?
合理,本案的焦点在于龚某是否跟该公司还保持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还存在,家属所提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则不合理,相关费用补偿企业可以不用给。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 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 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 6 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 3 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虽然龚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病假后一直未来上班,属于旷工自离,但公司作出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后,并未作后续的安排处理,如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通过快递或登报等方式告知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双方劳动关系从法定意义上来说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规定支付龚某家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这是个教训,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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